森雅防腐木材標準
森雅防腐木材技術要求
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露森防腐木材的尺寸、分等、缺陷限度、防腐等技術要求、檢驗方法與規則、運輸及貯存條件等。
本標準適用于制作家具、地板、門窗、室內裝飾、室外園林景觀等的露森防腐木材。
2. 引用標準
GB 449-1984 鋸材材積表
GB/T 153-1995 針葉樹鋸材
GB/T4817-1995 闊葉樹鋸材
GB/T 4822-1999 鋸材檢驗
GB/T 4823-1995 鋸材缺陷
3. 技術條件
3.1尺寸
按GB4822 執行,但長度允許有0.5—1.0m,自2m以上按0.2m進能,不足2m的按0.1m進級,或由供需雙方同意的其他尺寸。
3.2 尺寸公差
尺寸允許偏差見表1。
表1
種類 | 尺寸范圍 | 偏差 |
長度,m | 不足2.0 | ±5 |
自2.0以上 | ±10 | |
寬、厚度,mm | 自25以下 | ±1 |
25—100 | ±2 | |
100以上 | ±3 |
3.3分等
3.3.1 本標準中的防腐木材分一、二等。
3.3.2 材質指標允許限度見表2或按供需雙方同意的材質。
表2
缺陷名稱 | 檢量與計算方法 | 允許限度 | ||
一等 | 一等 | |||
活節 | 節徑 | 不計個數時應小于 | 15㎜ | |
計個數時不應大于 | 材寬的1/3 | 材寬的1/3 | ||
個數 | 任意一延米中不應超過 | 3 | 5 | |
死節 漏節 | 不允許 | 允許,包括在活節總數中 | ||
髓心 | 不允許露出材面 | 不允許露出材面 | ||
裂紋 夾皮 | 深度或長度不得超過材厚或材長的 | 15% | 25% | |
蟲眼 | 任意材長1M范圍內的個數不得超過 | 1 | 4 | |
鈍棱 | 最大缺角尺寸不得超過材寬的 | 10% | 10% | |
彎曲 | 橫彎最大拱高不得超過水平長 | 1% | 2% | |
順彎最大拱高不得超過水平長 | 2% | 3% | ||
斜紋 | 斜紋傾斜程度不得超過水平長 | 5% | 10% | |
腐朽 | 不允許 | 不允許 | ||
其它 | 不在上述范圍內的情況,根據現場實際確定 |
注:長度不足2m的鋸材不分等級,其缺陷允許限度不低于二等材。
3.4 防腐質量
3.4.1 所使用的防腐劑應具有防腐、防蟲、防霉等功能,同時LD50必須≥1000。
3.4.2 防腐木材及其制品的使用分類(見表3)
表3
使用分類 | 使用條件 | 應用環境 | 主要生物敗壞因子 | 典型用途 |
U1 | 戶內,且不觸地 | 在室內干燥環境中使用,避免氣候和水分的影響 | 蛀蟲 | 建筑內部及裝飾、家具 |
U2 | 戶內,且不觸地 | 在室內環境中使用,有時受潮濕和水分的影響,但避免氣候的影響 | 蛀蟲、白蟻、木腐菌 | 建筑內部及裝飾、家具 |
U3 | 戶內,但不觸地 | 在室外環境中使用,暴露在各種氣候中,包括淋濕,但避免長期浸泡在水中 | 蛀蟲、白蟻、木腐菌 | (平臺、步道、棧道)的甲板、戶外家具 |
U4 | 戶外,且觸地或浸在淡水中 | 在室外環境中使用,暴露在各種氣候中,且與地面接觸或長期浸泡在淡水中 | 蛀蟲、白蟻、木腐菌 | 圍欄支柱、支架、木屋基礎、冷卻水塔 |
U5 | 戶外,且觸地或浸在淡水中 | 在室外環境中使用,暴露在各種氣候中,且與地面接觸或長期浸泡在淡水中,難于更換或關鍵結構部件 | 蛀蟲、白蟻、木腐菌 | (淡水)碼頭護木、樁木 |
U6 | 戶外,且觸地或浸在淡水中 | 長期浸泡在咸水中使用 | 海生鉆孔動物 | (咸水)碼頭護木、樁木、木船 |
3.4.3 防腐木材應有足夠的吸收量和浸注深度。
3.4.3.1吸收量根據防腐劑的特性及木材用途決定,為最低吸收量,且以防腐劑活性成分的總量計算,防腐木材中的防腐劑吸收量參照表4,也可根據供需雙方商定的要求執行。
表4 各種條件下使用的防腐木材及其制品達到的吸收量(kg/m3)
等級 | U1 | U2 | U3 | U4A | U4B | U5 |
干鹽量 | 4.5 | 4.8 | 5.5 | 6.5 | 7.0 | 8.0 |
3.4.3.2浸注深度為最小浸注深度,以mm表示。浸注深度根據防腐木材的使用條件決定。對U1、U2、U3分類的防腐木材,其浸注深度≮5mm;U4A、U4B、U5分類的防腐木材,其浸注深度≮10mm,也可根據供需雙方的協議決定。
3.4.4 其他要求
3.4.4.1 外觀
防腐木材的表面應避免防腐劑的沉積。
3.4.4.2 加工
木材應在防腐處理前盡可能加工至最終尺寸,以避免對防腐處理木材進行鋸切和鉆孔等機械加工。
如果對防腐處理木材進行加工(鋸、鉆等),則應使用原防腐劑的濃縮液或適當的防腐劑在新暴露的木材表面進行涂覆處理,以封閉新暴露的木材表面。
4. 檢驗方法與規則
4.1 尺寸檢量 按GB4822執行
4.2 材積計算 按GB449規定或按其體積公式計算。
4.3 材質檢驗 按GB4822執行。
經供需雙方同意,也允許采用較佳面分等,并在合同書上注明“較佳面”字樣。
4.4 防腐質量檢驗
4.4.1 吸收量
防腐處理前從同一批鋸材中任意抽取同樣規格的10塊鋸材,用鋼卷尺量其長、寬、厚,稱重,防腐處理后再稱重,用下式計算吸收量:
(G2-G1)×C
R=――――――――――×106
L×W×T
式中:R――防腐劑吸收量,kg/m3;
G1――防腐前重量,kg;
G2――防腐后重量,kg;
C――防腐劑溶液百分比濃度,%;
L――檢驗板長度,m;
W――檢驗板寬度,mm;
T――檢驗板厚度,mm。
吸收量檢驗只在型式檢驗時進行。
4.4.2 浸注深度在同一批防腐處理的木材中,取厚度相同的鋸材,用梅花點法抽取5塊檢驗板,編號,從端頭30cm處用空心鉆取木芯,或鋸斷,木芯或試片應避開節子、傷疤、內夾皮和髓心,木材紋理正常。等木芯或試片干燥后,在木芯或試片上由內向外涂顯色劑。根據顯示的顏色,測量其浸注深度。
4.4.2.1 顯色劑及其配制:0.25g姜黃素加數滴濃鹽酸于100ml酒精中,再加10g水楊酸充分溶解。
4.4.2.2 使用方法及顯示顏色:涂于鉆取的木芯或木材斷面上。有防腐劑的部分